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和各地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当事人负全部缘由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重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缘由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缘由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越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缘由责任的机动车辆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辆一方在承担自己全部损失后,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率:
机动车辆一方负重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一方负同等缘由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一方负次要缘由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一方无缘由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辆、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辆一方在承担自己全部损失后,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率:
在高速路、迅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医疗费医疗费包含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成本。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调解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误工费误工费依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误工时间依据当事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北京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
交通费依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职员因就诊或者转院治疗,与参与死亡事故处置的死者亲属实质发生的成本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诊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置交通事故,实质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平时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成本。营养费依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建议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根据北京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
丧葬费根据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北京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根据赔偿责任比率分担,但计算人数不能超越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